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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贾峰律师 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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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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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方不 能起诉离婚

案号:(2016)晋0428民初512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志斌,长治市劳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案情简介: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的2015年12月3日被告王某某生育一女,在距离被告分娩仅六个月多的时间内原告便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强制性规定。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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