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手机号码:18735543695
邮箱地址:18735543695@139.com
执业证号:11404201510657132
执业律所: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
案号:(2016)晋0411民初字653号
原告师XX,女。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周XX,山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郊区营销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李XX、马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6日16时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至台上村小区路段时,与被告李XX驾驶登记车主为其父亲李XX的晋Dxxxxx号小型轿车沿自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到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被告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XX承担。
简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人身受到伤害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一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若责任人之前已经赔偿部分费用,则保险公司应当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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