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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贾峰律师 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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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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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上诉人申某与被上诉人长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2016)晋04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局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案情简介:

    原告系XX厂退休职工,2012年11月5日原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办事,后由XX局工作人员王XX接访回长治。期间原告称王XX带的人在拖拉其过程中,将其一颗牙齿碰掉。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XX所在单位即被告XX局赔偿其牙齿损失20万元。

    原判认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牙齿受损是被告XX局工作人员所致,而被告XX局予以否认,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系被告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致原告牙齿损害,故原告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维持原审。

简评:

    本案中,申新年主张其牙齿受损是长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所致,长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此予以否认,而庭审中申新年提供的证据又不能充分证明长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与其牙齿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此,申新年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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