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手机号码:18735543695
邮箱地址:18735543695@139.com
执业证号:11404201510657132
执业律所: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
案号:(2016)晋0402刑初8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马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诉讼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呼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
诉讼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志华(又名“胖的”),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8月16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5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王某某表示不提起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钰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呼某的诉讼代理人贾峰、被告人马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
一、被告人马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马志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马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41817.5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呼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2766.45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马某、呼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评:
刑事案件受害人,在刑事犯罪活动中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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