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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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土地资源的流转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土地资源作为各个新建单位的物质基础,其价值和地位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在处理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会有什么法律风险的存在,这是许多相关单位所关心的。现在就简单介绍一下正常土地流转的程序,希望能帮读者预防合同无效之类的法律风险。
一、国有土地的分类
国有土地按照取得方式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出让土地是由划拨土地转化而来,因此,我们这里从划拨土地开始逐渐地进行讨论。
二、划拨土地的定义和应用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权利处置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出让土地流转合同生效的条件和后果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土地出让手续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若因土地使用权合同发生诉讼,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五、土地用途的改变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总的来说,国家划拨土地是不允许私自处置的,否则相关行为是无效的,若想进入市场的流转程序,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且土地用途在之后的流转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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