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手机号码:18735543695
邮箱地址:18735543695@139.com
执业证号:11404201510657132
执业律所: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
案号:(2016)晋0428民初576号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原告之父2007年与被告处签订有人身保险合同,交费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5000元,合同约定,当投保人身故后保险人按上述保险金额赔付受益人,李父一直按时缴纳保费。2014年,李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保险人不同意理赔,却表示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4000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无奈诉之法庭。被告以李父具有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进行抗辩,庭审查明,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与当初李父签订的不是同一挑版本,且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即使双方约定有免责条款也依法不能生效,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简评:
由于在我国,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普遍存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我国法律对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提出较高要求。
在本案当中,虽然被保险人符合双方合同中免赔事项,但是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要有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双方之所以诉争法院,是出于各自利益不能达到平衡,最终依靠第三方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诉前曾自行进行过协商,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站在自己立场来看,认为原告不符合理赔条件,而原告认为投保人已支付保费多年却不能得到相应回报,对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不能接受。所以原告才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在法院提出诉讼。
综上所述,诉讼作为处理纠纷的途径之一,是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产生较大争议而选择的方式。双方若能事前达成调解意见,也是有效的处理途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735543695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147号(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Copyright © 2017 www.51bestlawyer.com All Rights Resver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