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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贾峰律师 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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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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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村民土地流转不是村委说了算

案号:(2016)晋04民终2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书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治县郝家庄乡上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XX,村委主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宋书X因与被上诉人宋文X、董XX、长治县郝家庄乡上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郝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审认定上诉人宋书X自愿交回承包地及调整土地是经村支两委同意的事实无证据支持,上郝村委收回及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一审对该事实未予查清,应予发回重审。


简评:

    一审法院以现存事实反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原告(上诉人)自愿而为,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系自愿交回承包地。由此可知,依据同样的证据,不同法官存在不同认识,最终也会得出不同的事实认定。这足以体现法律的灵活性,现实的法律活动当中,各个经办法官,都可以根据当庭提交的证据结合自己的判断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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