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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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404201510657132
执业律所: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分两个阶段分别是:就医期间待遇和治疗结束后的待遇。
一、 就医期间待遇
【特定的医疗机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特定的治疗项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相关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以外疾病】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有异议,待遇不中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辅助器具的配置】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待遇转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期间的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定残后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治疗结束后的工伤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
项目 | 参照标准 | 月份比例 | 来源 | 说明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基金 | |
二级 | 本人工资 | 25个月 | 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 | 23个月 | 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基金 |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二级 | 本人工资 | 85% | 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 | 80% | 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75% | 基金 | ||
停发伤残津贴 |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 伤残津贴 | 用人单位和职工 |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 ||||||
项目 | 参照标准 | 月份比例 | 来源 | 说明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
六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基金 | |||
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
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用人单位 | |||
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基金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 |||||
项目 | 参照标准 | 月份比例 | 来源 | 说明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基金 | |
八级 | 本人工资 | 11个月 | 基金 | ||
九级 | 本人工资 | 9个月 | 基金 | ||
十级 | 本人工资 | 7个月 | 基金 |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基金 |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工亡补助】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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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工伤】
1、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 非法用工。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4、 工伤复发。享受享受医疗期间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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