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0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019年通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股权投资领域获得国家级殊荣。择业经验:贾峰律师法学功底深... 详细>>
律师姓名:贾峰律师
手机号码:18735543695
邮箱地址:18735543695@139.com
执业证号:11404201510657132
执业律所: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宁门西街309号
前两期中,介绍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和国家统一标准,本期将针对山西省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含一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部分。其他部分请查看历史记录。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
项目 | 参照标准 | 月份比例 | 来源 | 说明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基金 | |
二级 | 本人工资 | 25个月 | 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 | 23个月 | 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基金 |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二级 | 本人工资 | 85% | 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 | 80% | 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75% | 基金 | ||
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 本人工资 | 山西省执行标准: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基金 | 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
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 | 本人工资 | 基金 | 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 ||
50周岁以上 | 本人工资 | 基金 | 一级的为156个月;二级的为132个月;三级的为108个月;四级的为84个月 | ||
停发伤残津贴 |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 伤残津贴 | 用人单位和职工 |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 |||||
项目 | 参照标准 | 月份比例 | 来源 | 说明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
六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基金 | ||
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用人单位 | ||
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山西省执行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基金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 |||||
项目 | 参照标准 | 月份比例 | 来源 | 说明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基金 | |
八级 | 本人工资 | 11个月 | 基金 | ||
九级 | 本人工资 | 9个月 | 基金 | ||
十级 | 本人工资 | 7个月 | 基金 |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山西省执行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基金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项目 | 参照标准 | 月份比例 | 来源 | 说明 |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1、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 | 职工本人工资 | 40% | 基金 |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 职工本人工资 | 30% | 基金 |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 |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 10% | 基金 | ||
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父母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 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180个月 | 基金 | 山西省执行标准: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 | 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120个月 | 基金 | ||
70周岁以上 | 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60个月 | 基金 | ||
子女(含弟、妹) | 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 | 基金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倍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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